过犹不及,两种极端都不好。即使在市场经济的发源地,人们也越来越多地通过谈判、协作来解决问题,而不是赤裸裸的市场竞争。在企业面,美国的企业奉行的是at will employment,即公司可以随时有理由没理由解雇员工,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(有工会的例外)。当然员工也可以炒公司的鱿鱼。但这种做法,虽然理论上可行,但很少看到企业在用:美国企业在雇一个人、开除一个人上异常谨慎。但at will employment在美国还是存在,不过是雇主的"核武器"。既然是"核武器",是威慑力量,就不能常用。对于管理供应商也是如此,一旦滥用,就会有高昂的代价:规模效益丧失、供应商忠诚度下降、双方的深度合作受限,这都是成本做不低、响应速度做不快的根本原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