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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目的
对产品以适当方式进行标识、隔离,以防止产品混淆,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实行控制和追溯.
2.范围
适用于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活动.
3.定义
3.1可追溯性: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,应用情况及所处场所的能力.
4.职责
4.1采购要求供货商在其最小包装上注明品名/料号/生产日期/供货商/PO等重要信息.若为环保物料,必须注明“环保”字样。仓库负责核对标识是否正确和对客供品进行标示(在客户标示不全时)和产品标识的维护.
4.2品管部负责产品质量状态的标示和生产全过程标识有效的监督,当发生需要追溯的情况时,组织并协调追溯工作的进行和控制.
4.3生产部各车间负责在制品、半成品、成品的标识,负责保护标识在流转过程中的有效性. 若为环保物,必须注明“环保”字样。
5.作业内容
5.1进货标识控制(含胶件/半成品/成品外发)
5.1.1物料进厂时,仓管员应核对供货商是否在其最小包装上注明品名/料号/生产日期供货商/PO等重要信息,符合要求才可收料,不符合则要求供货商补上.将物料放在待验区进行验收,然后通知IQC检验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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